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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理事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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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4 12:04: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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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扼要介紹職工會規則賦予理事的權利與義務。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有關法例的原文為依歸。

職工會理事的義務和責任
  • •職工會理事是由會員推選出來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的代理人,因此應遵照《職工會條例》及職工會規則的規定處理會務。理事亦有責任執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在會員大會上向會員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遇有重大決定時,應在會員大會提出議案,由會員共同議決。
  • •根據《職工會條例》,職工會如觸犯該條例或其規例下的罪行,各理事會成員均屬觸犯同樣罪行,但如法庭相信並信納有關罪行是在個別理事會成員不知情或未經同意下作出,則該理事會成員將不被視為觸犯同樣罪行。
  • •另外,任何人如在職工會登記局訂明的表格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理事如在職工會的帳目內製造虛假資料,亦可能構成訛騙或其他刑事罪行。
  • •職工會理事以其職位或權力收受利益,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 •根據《職工會條例》,任何人以虛假陳述或強迫手段得以擁有職工會的任何文件、款項及財物;或在擁有該物品時,故意扣起或欺詐地不當運用該等物品;或故意將該等物品的任何部分用於非該職工會規則訂明的用途,可被區域法院命令交出該物品,及繳交罰款和訟費。如在區域法院發出命令後,仍不交出該等物品,或不付罰款及訟費,則可被監禁。

註:理事會的名稱,源自英文法例 Executive,不同工會有不同的譯名,如幹事會或執行委員會等。香港實驗室技術員則採用了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成員為執行委員(簡稱執委)


第332章《職工會條例》
第332A章《職工會登記規例》

資料來源: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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